根據香港特區之版權條例,一般被以實物形式收錄如唱片、錄音帶、卡式錄音帶、鐳射數碼唱片、鐳射影碟及盒帶等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如音樂錄像及/或卡拉OK錄像製品均享有版權,但該版權由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產生的音樂及/或文學及/或戲劇作品的版權是完全獨立及不同的。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的版權是被版權條例所保障,任何人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牌照或授權而做任何受限制的侵犯版權活動會引至刑事及/或民事的法律責任。
受限制之活動如下:
- 複製該作品 (第二十三條)
- 向公眾發放該作品的複製品(第二十四條)
- 租賃該作品的複製品予公眾 (第二十五條)
- 向公眾提供該作品的複製品 (第二十六條)
- 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該作品 (第二十七條)
- 將該作品廣播或將該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 (第二十八條)
- 製作該作品的改編本,或就該等改編本而作出任何上述作為 (第二十九條)
及根據版權條例規定的其它受限制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