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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版權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可以存在於文學作品(如書籍及電腦軟件)、藝術作品(如繪畫、髹掃畫及雕塑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和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互聯網傳送的版權作品,也受保護。


事實上,獲賦版權的作品,未必是饒有藝術價值、獨具匠心或創意非凡的。即使簡單如一幀普通的生活照,也可擁有版權。


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版權與專利、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等其他類別的知識產權不同之處,就是版權毋須在香港註冊,也可受法律保護。

 

保護版權為何這麼重要?  

版權保護創意。作家、藝術家、設計師、軟件程式設計員及其他專才的精心傑作,必須受保護,也應該受保護,才可營造一個理想的環境,讓創作者盡情發揮創意,並享受辛勞的回報,也讓公眾人士分享創作的成果。

 

香港是一個充滿創意的城市。本地的電影製作、電視製作、錄音製作、書刊、時裝、珠寶,以及平面美術設計名聞遐邇,廣受海外人士歡迎。香港也是一個國際商貿中心,我們實有責任為本港的投資者提供知識產權(包括版權)的保護,確保他們可以在自由公平的環境下營商。

版權保護創意。作家、藝術家、設計師、軟件程式設計員及其他專才的精心傑作,必須受保護,也應該受保護,才可營造一個理想的環境,讓創作者盡情發揮創意,並享受辛勞的回報,也讓公眾人士分享創作的成果。

 

香港是一個充滿創意的城市。本地的電影製作、電視製作、錄音製作、書刊、時裝、珠寶,以及平面美術設計名聞遐邇,廣受海外人士歡迎。香港也是一個國際商貿中心,我們實有責任為本港的投資者提供知識產權(包括版權)的保護,確保他們可以在自由公平的環境下營商。

版權法力求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整體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容許版權擁有人向使用其作品的人士收取合理報酬,另一方面又容許社會人士取用各種意念及資訊。經常有人說,版權法只保護意念的表現形式或有關的製成品,而意念本身卻未受保護。舉例來說,未經許可而複印某本烹飪書籍,可能已屬侵權行為,但採用其中所載的食譜烹飪,卻並非侵權行為。

 

香港的新《版權條例》已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該條例為認可類別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電影、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在互聯網向公眾人士發放的作品,提供全面的保護。至於演出節目的版權,任何人如與表演者訂有獨家錄製合約,也可受法例保障。

 

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毋須辦理任何手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權保護。

 

由於有不少國際版權公約(例如《伯爾尼公約》、《國際版權公約》、《日內瓦唱片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均適用於香港,故本地創作人的作品也可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受到保護。

修訂條例定義「音樂聲音紀錄」指完全是或有主要部分是由整項或部分音樂作品或由整項或部分音樂作品及有關的整項或部分文學作品所構成的聲音紀錄。

修訂條例定義「音樂視像紀錄」指任何附同完全是或有主要部分是由整項或部分音樂作品或由整項或部分音樂作品及有關的整項或部分文學作品所構成的聲帶的影片。

作品的作者,是作品版權的第一擁有人。因此某本著作的作者,便是該著作的版權擁有人。至於僱員的作品,除非勞資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僱主是版權的第一擁有人。換言之,僱員製作的作品,其版權全屬僱主所有。

 

至於委託作品,版權的擁有權則取決於作者與委托人之間的協議。

版權的期限基本上延續至有關創作人離世後50年為止。不過,這項基本規則或會視乎作品的類別而稍有變更。

根據香港特區之版權條例,版權存在於音樂聲音/視像紀錄,例如音樂錄像、卡拉OK錄像均享有版權,一般被收錄於唱片、錄音帶、卡式錄音帶、雷射數碼唱片、雷射影碟及盒帶等。請注意音樂聲音/視像紀錄的版權是完全獨立,有別於音樂作品及/或文學作品的版權(即作曲家或填詞家的版權)無論是戲劇作品或非戲劇作品。

根據版權條例,音樂聲音/視像紀錄的版權擁有人是專有權利,包括:

 

  • 複製該作品 (第二十三條)
  • 向公眾發放該作品的複製品 (第二十四條)
  • 租賃該作品的複製作品予公眾 (第二十五條)
  • 向公眾提供該作品的複製品 (第二十六條)
  • 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該作品 (第二十七條)
  • 將該作品廣播或將該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 (第二十八條)
  • 製作該作品的改編本,或就該等改編本而作出任何上述作為 (第二十九)

 

任何人仕未得到版權擁有人的許可而作或授權其他人作以上的行為 ,均屬侵犯音樂聲音/視像紀錄的版權,不論侵權人仕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版權存在音樂聲音/視像紀錄,將會受民事及/或刑事起訴。

根據版權條例“聲音紀錄”指聲音的紀錄,而該聲音可從該紀錄重播;或記錄一項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整項或任何部分的紀錄,而重現該作品或部分的聲音可從該紀錄產生,不論是記錄在什麼媒體上,亦不論該聲音以甚麼方法重播或產生。簡單而言,收錄於卡式錄音帶、雷射數碼唱片及盒帶等之音樂都受到版權條例第六條所保障。

 

而“影片”是指記錄在任何媒體上的紀錄,而活動影像可藉任何方法自該紀錄產生。而一部影片所附帶的聲帶須視作該影片的一部份。簡單而言,音樂錄像及/或卡拉OK錄像製品等都受到版權條例第七條所保障。 

 

關於香港版權法例詳細資料,請瀏覽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網頁: www.ipd.gov.hk